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民法典第793条与新建工解释二实务解读

场景:活干完了,合同却是无效的

很多包工头、施工班组长会遇到这种情况:项目是挂靠别人资质接的,或者是从总包手里转包、违法分包来的,活干完了、钱没拿到,对方一句"你合同无效,凭什么找我要钱"就顶了回来。

合同无效,工程款就打水漂了吗?

一句话结论

大概率能要回来,但"找谁要"变了——这是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最重要的变化。

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建工解释二》收紧了"要钱对象":

  •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只能找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钱,不能再直接起诉发包人——旧规则(原《建工解释一》第43条)赋予的"越过中间人、直接找发包人"通道已被废止;
  • 挂靠(借用资质)的人:优先找被挂靠的建筑企业要钱;只有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挂靠情形的,才能向发包人主张。

无效的是"合同",不是"你已经干完的活"——只要工程质量合格,钱就能要回来,关键是把路走对。

法律依据(2026年新规版)

  •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不予支持
  • 《建工解释二》第3条: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出借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的,不予支持;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人可参照其与出借企业关于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出借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
  • 《建工解释二》第4条: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借用情形的,借用人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情形的,可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建工解释二》第6条: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参照转包、分包合同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原《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与本条不一致,不再适用)。
  • 《建工解释二》第7条: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出借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债权实现时,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 《建工解释二》第8条: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30、36、37条,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
  • 《建工解释二》第11条: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
  • 《建工解释二》第12条: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含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三种无效情形,钱分别怎么要(新规版)

情形 找谁要钱 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
挂靠(借用资质) 先找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参照内部关于支付工程款的约定,第3条) 看发包人是否知情: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的→可以(第4条);不知道的→不可以
转包 转包人(参照转包合同,第6条) 不可以(第6条,原43条废止)
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人(参照分包合同,第6条) 不可以(同上)

一句话记住新规:《建工解释二》关了"直接找发包人"的大门(原解释一第43条废止),只留了两扇窗——代位权诉讼(第7条)农民工工资特别规则(第8条)

两个合法路径,务必知道

路径一:代位权诉讼(《建工解释二》第7条)

当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企业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导致你的折价补偿款落空时,你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要点:

  • 起诉时必须明确以行使代位权为由,不能混用其他诉由;
  • 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中间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你的债权实现;
  • 这是新解释为"实际施工人类主体"保留的最核心司法救济路径

路径二:农民工工资特别规则(《建工解释二》第8条)

如果你是农民工(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条例第29条);
  • 分包单位欠薪、或工程被转包导致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条例第30条);
  •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总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总包承担清偿责任(条例第36、37条)。

注意区分:能走这条路的是"农民工"(拿工资的劳动者),不是违法承包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后者只能走"合同相对方+代位权"。

三个致命风险,必须提前知道

风险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一分钱拿不到

793条第2款:修复后合格→只能主张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对施工人来说,“保质量、留验收记录"比"保合同"更重要——质量合格是合同无效时你唯一的救命稻草。

风险二:告错对象,诉讼可能被驳回

新规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会被驳回(第6条)。起诉前务必先厘清:你的合同相对方是谁?发包人是否知道挂靠情形?这直接决定被告怎么列、要不要追加第三人。

风险三:优先受偿权有范围和时间限制

  • 范围:仅限工程价款本身,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第17条);
  • 起算点: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工期顺延等协商变更付款日期的,从变更后之日算;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日的,从该日算(第21条)。

实务建议:现在就该补的证据

  1. 合同文件:转包协议、分包协议、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哪怕无效,也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的计算依据(第11条)。
  2. 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质量合格"是拿钱的生死线。
  3. 工程量与结算证据: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结算书、对账单、催告函(EMS保留妥投记录)。
  4. 付款流水:中间人、发包人直接付款给你的银行记录——证明"活是你干的”。
  5. 发包人知情的证据(挂靠情形关键):发包人直接向你下指令、与你直接对接、直接付款等记录——这决定你能不能向发包人主张(第4条)。
  6. 及时咨询律师:新规下诉讼路径(告谁、是否提代位权、是否申请造价鉴定)直接决定案件结果,务必在起诉前理清。

作者: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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